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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多数医疗纠纷,医院都不愿意跟患者去协商调解,而是建议去打官司呢?

大概是以下几点原因,首先、医院认为自己确实没有错,他们是专家群体,对自己的专业是很有自信的。第2点,可能认识到自己是犯错了,但患方说不到点子上,没找到医院真正的问题,人都会有侥幸心理,医院也不例外。第3点,现在大部分的医院都买了医责险,赔不赔和赔多赔少医院一家做不了主,需要保险公司认可,而保险公司呢,金额稍高些可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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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概是以下几点原因,首先、医院认为自己确实没有错,他们是专家群体,对自己的专业是很有自信的。第2点,可能认识到自己是犯错了,但患方说不到点子上,没找到医院真正的问题,人都会有侥幸心理,医院也不例外。第3点,现在大部分的医院都买了医责险,赔不赔和赔多赔少医院一家做不了主,需要保险公司认可,而保险公司呢,金额稍高些可能就需要提供鉴定报告或者法院的判决书,对医院来说不如省去调解的麻烦。第4点,绝大多数患方都不愿意去打官司,毕竟时间长、经济成本高,发生医疗纠纷最终打官司的不过一成,医院就是抓住了患方的这个心理,在经济上对医院来说非常划算。八成左右的患方调解不成,会放弃索赔。最后一点,医院确实缺人缺精力,耗在医疗纠纷的协商调解上,打官司多省事呀,委托法律顾问去应诉就行了,判多少就赔多少,不用领导签字担责任,毕竟也是国有资产,审计不好过,有判决书就不同了,大家都好交代,但却苦了患方。

 

大多医务人员都不清楚,诊疗过程中的说明义务,法律上规定有两个层次,说明和具体说明,它们的要求标准不同,要求具体说明的如果只是做到了说明的层次,仍有可能构成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。具体说明的标准要求告知不能抽象、不能笼统、不能有太专业的医学术语和简称,还要说清楚细节,告知文书应当详细列明要点和内容,更重要的是还应当和患者进行交流、答疑和沟通,不能仅仅是医生说患者听,双方要互动,医生要答疑解惑、耐心解释,直到患者完全清楚理解。具体说明的事项主要是两项: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。实际工作中,绝大多数的医务人员在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方面不符合法律要求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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