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11-19
两高关于假、劣药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最新解释的采访提纲
致周继华主任:两高关于假、劣药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最新解释的采访提纲 1、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何在?2、该解释规定了“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、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,以销售假药罪、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”,您对这一点是怎么看的?3、在采访中有医院管理者提出,医院不是假冒伪劣的制造者,医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是受害者,所以这样界定“知道或应当知道”是否合适?4、除了加大对生产、销售假、劣药的惩处力度,在您看来还需做哪些工作来遏制假、劣药给百姓带来的影响?5、如果新医改以后医院取消加价,只收取药事服务费,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还可以将医院视作销售者而追诉连带责任?感谢您对鄙报的支持!《医药经济报》记者 刘远芬电话:020-37886742 13725119447相关资料链接:“两高”严打制售假药、劣药犯罪 本文来源于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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