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11-19
公立非营利性医院是药品的使用者,而不是销售者
——从中大三院“齐二药”假药案件看医院的法律身份周继华律师昨日,倍受各界广泛关注的中大三院“齐二药” 假药案件的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,笔者仔细研读了长达三十多页的判决书,对两大焦点问题该判决书认定分析,认定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可以是药品的销售者,并优先适用《产品质量法》进行裁决。笔者认为判决书的两大观点值得商榷,理由如下:一、对于药品的生产、经营和使用行为应当优先适用《药品管理法》,而不是《产品质量法》。 1、众所周知,药品属于产品,但产品不都是药品,也就是说,产品的范围要远远大于药品,药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。中共中央、国务院1997年1月15日《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》第27条明确指出:“药品是防病治病、保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。”2、《药品管理法》和《产品质量法》是同一层级的法律。《药品管理法》于1984年9月20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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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